□據新華社北京12月19日電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9日通報說,近日,國務院正式批准在證券期貨執法領域開展行政和解試點工作,中國證監會專門研究制定了《中國證監會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行政和解是一項立足於更好地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執法制度創新。對於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的違法違規案件,監管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條件與程序,與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使其主動交出不當所得甚至付出更高代價,直接用於補償投資者。
  在合理確立行政和解金補償機制方面,實施辦法盡可能強化行政和解制度的補償功能,要求監管機構在依法合規,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行政相對人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投資者損失等因素,合理確定行政相對人交納行政和解金的額度。為確保行政和解金補償的公平、公正,實施辦法將行政和解金交由監管機構以外的獨立第三方實行專戶管理,專門用於補償投資者損失。
  在嚴格限定適用行政和解案件的範圍方面,實施辦法明確行政和解作為補充性執法方式的定位,對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一律不得適用行政和解。採用行政和解的案件必須是當事人能夠交納行政和解金,投資者受損利益能夠得到及時、便捷補償的案件。
  符合四方麵條件適用行政和解
  行政相對人涉嫌實施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欺詐客戶等違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行為,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適用行政和解程序:
  ●中國證監會已經正式立案,且經過了必要的調查程序,但案件事實或法律關係尚難完全明確;
  ●採取行政和解方式執法有利於減少爭議,穩定和明確市場預期,恢復市場秩序;
  ●行政相對人願意採取有效措施補償因其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損失的投資者;
  ●以行政和解方式結案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查處的案件,試點期間不適用行政和解程序。
  三方面情形不適用行政和解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得與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和解:
  ●行政相對人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明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行政相對人涉嫌犯罪,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
  ●中國證監會基於審慎監管原則認定不適宜行政和解的。  (原標題:證監會將確立行政和解金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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